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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良养犬行为如何查处?
  2006年11月23日08:42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问:小区里很多人养犬,我们尊重养犬人权利,但养犬人也应尊重不养犬人的权利。请问,对不良养犬行为及违法养犬者如何查处?

  北京西城区 方春熙

  答:《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明确了违法养犬的处罚标准: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对未经登记、年检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或者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在禁遛区遛犬,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遛犬不拴犬链的,由城管部门劝阻,经劝阻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不立即清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

  对于做出没收犬处罚的养犬人,确定其5年内没有认养犬及办理养犬登记资格,如同交通肇事逃逸,其不再具备养犬资格。

  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

    《人民日报》 (2006-11-23 第05版)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史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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