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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活多了要我们加班,少了又要我们待工。我们原本待遇就比较低,上班也就七八百元,而待工就只能拿300元。我们认为单位的做法不对,因为我记得有规定,像这种情况,单位必须给我们最低工资,因为待工不是职工造成的。单位却说做法没错,还说不愿意待工的,可以和单位解除合同。我们还不想解除合同,故想了解待工职工的待遇有何规定。(范军)
范军:
你们的劳动关系还是和单位保持着的,所以社会保险费单位是会按规定继续缴纳的,这里主要涉及你们的待工工资和生活费的问题,我根据有关规定作些介绍。
《最低工资规定》中的最低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前提下,单位依法应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依法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应指出的是,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假期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都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从实际情况来看,企业一般都发给不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费。
来源:黑龙江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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