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热线:
贵热线2007年元月22日来函收悉。现将当事人周国雄反映的情况回复如下:
2006年12月26日,熊海根、付智华、谌林保等人持 “樟树市打击假冒四特酒办公室”介绍信,来我局联系打假事宜,并向我局递交了江西四特酒有限责任公司的《打假投诉书》。我局依法受理后,执法人员来到周国雄、熊小红、梁雯等经销商处进行依法检查,厂家打假人员发现此产品没有生产合格证,并当场初步鉴定此酒系假冒其公司产品。于是我局根据《商标法》第55条及《产品质量法》之规定,依法采取了扣押措施。后应我局的主动要求,也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意见,江西四特酒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12月28日、2007年元月10日、2007年元月18出具三份鉴定书,均认定所鉴定的酒系假冒酒。
但周国雄等人不认可江西四特酒有限责任公司的三份鉴定结论,认为此鉴定结论是虚假的,是厂家故意将“窜货”鉴定于假冒产品,意欲打击窜货行为。我局审核证据后,也认为江西四特酒有限责任公司的结论,存在瑕疵,对周国雄提出的异议不能作出令人信服的合理解释,因此决定不采信三份鉴定。于是另行委托具有检验资格的江西省九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该批酒进行质量检验,若产品质量合格即解除扣押,若不合格即按照《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理,但现检验结果已出来,结论是不合格。上述事实证明,我局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是不偏不倚的依法行政。
一、审慎立案。本案是在江西四特酒有限责任公司来人并书面举报的情况下,进行立案调查的。且受理人员在接待举报人员时就明确告知说:是假冒就是假冒,是“窜货”就是“窜货”,不要将“窜货”举报成假冒。
二、依法扣押。调查发现周国雄经销的酒没有合格证,且厂家打假人员当场初步认定此批酒是假冒产品,后又出具三份鉴定结论认定属假冒产品。根据《商标法》第55条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采取扣押措施。
三、听取申辩。周国雄对江西四特酒有限公司出具的三份鉴定结论提出异议,江西四特酒有限公司对“全国电码防伪专用标识”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存在疑问,我局没有采信江西四特酒有限公司的鉴定结论。而采信周国雄的申辩,没有认定该批酒属假冒江西四特酒有限公司的产品。
四、妥善处理。江西四特酒有限公司的“四特”及图案是驰名商标,而酒又是人命关天的食品,我局既要对商标所有权人负责,又要对消费者负责。因该批酒没有合格证,所以我局必须送往法定检验机关检验合格后才能解除扣押。但现鉴定属不格产品,因此我局现不能解除扣押。目前,此案尚在调查之中。
总之,江西四特酒有限公司举报的动机如何,我局不好妄加揣测,但我局是兼听双方的意见,不偏听任何一方,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据法律独立执法。
衷心感谢贵网对我局工作的监督、支持!
修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七年元月二十三日
相关报道:江西修水工商局与酒厂打假是否有猫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