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发生事故的昆明圆通山动物园表演区已暂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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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月初五,一名6岁女孩在云南昆明圆通山动物园与老虎合影时被老虎咬死。老虎咬人这一悲剧发生在举家欢庆的时刻,实在令人扼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在不约而同地追问同一个问题:谁该为这一事件负责?法律界人士认为,发生老虎咬人事件的根本原因并非是兽之过,而是人之过。有的动物园一切以商业为目的,利益至上,将动物作为赚钱工具、摇钱树,严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 女孩与虎合影
老虎兽性大发
据悉,2月22日下午,6岁女孩瑞欣随家人到昆明圆通山动物园游玩,观看动物表演并与老虎合影。动物园表演场的大门上挂着邀请游客和老虎拍照的提示牌:“老虎照相,1分钟快照,每张15元,自带相机,每张5元。”瑞欣和她的两个堂姐进入铁栅栏后,站在老虎后面照相。没想到,相机的闪光灯一闪,老虎突然将爪子按在瑞欣的头上,并咬住了瑞欣的头整整1分钟。当她被救出送到医院后,因头颅开放性损伤,流血过多,最后窒息死亡。
目前,这一事件正在调查之中。事发后,该动物园的表演场已被封锁,咬死女孩的老虎已被关了“禁闭”。动物园负责人表示,会按照相关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处理好善后工作。
北京去年已取消
人兽合影项目
老虎咬人事件已非第一次了。2005年,湖南常德动物园的老虎咬死一名9岁男童,动物园赔偿35万元。
北京动物园和北京野生动物园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北京这两家大型动物园目前不允许人与猛兽的近距离合影、接触。在北京野生动物园,游人只能与鹿、狍、松鼠等温驯动物近距离接触。
北京野生动物园的刘博士认为,人与动物的接触应建立在安全防范的基础上。原来园内曾有人兽合影项目,不过,只能与幼虎和幼狮合影。去年5月,人兽合影均已取消。这是为人和动物的安全考虑。人与动物应相互尊重,彼此才能和谐共处。
动物园侵害了
女孩的生命权
记者还采访了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戴福律师,他说:“每个人的合法权利都应受到法律保护。在我们享有的诸多权利中,生命权无疑处于基础性地位。显而易见,在此次事件中,女孩瑞欣的生命权受到了侵害。而造成这种侵害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动物园没有履行其法定职责。”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与之相对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消费者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其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其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戴福律师认为,在该事件中,受害人作为消费者在接受经营者――动物园提供的服务过程中,生命权受到侵害,理应由动物园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戴福律师告诉记者:“在这一事件中,老虎咬人是任何人都应当预见到的。动物园却将此作为经营项目又未采取安全措施,其主观具有重大过错。”
有关人员
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当记者问及有关人员应负什么责任时,戴福律师说:“动物园将让游客与老虎照相作为经营项目,从而造成瑞欣被老虎咬死的后果,直接责任人员、主管人员甚至涉嫌犯有过失杀人罪,应当依据《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实,作为管理者的昆明圆通山动物园还违反了《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动物园动物管理技术规程》标准;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游人、管理人员和动物的安全;加强对游人的管理,严禁游人在动物展区内惊扰动物和大声喧哗,闭园后禁止在动物展区进行干扰动物的各种活动。如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昆明圆通山动物园的违法经营疏于管理或未尽监管职责,也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对于记者提出的作为监护人的瑞欣的父母是否有责任时,戴福律师告诉记者:“尽管作为监护人的瑞欣的父母也存在过错,但是此种过错与作为管理方的圆通山动物园相比是很小的。”
《市场报》 (2007-02-28 第0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