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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日报:诉讼不断 网络转载不是“免费午餐”
  2006年07月19日11:05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记者从本市法院获悉:近年来,网络转载频频引发诉讼,起因大多是转载稿件未付费。

  网络转载屡屡涉讼

  张先生的《“豫通客车”在多元化经营征途上再次提速》一文,发表于2003年10月28日的《中国汽车报》。

  后该文被收入书中,张先生还与该书版权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

  去年6月,版权代理公司发现该文被一家网站转载,但该网既未向张先生支付稿酬,也未向版权代理公司付费,于是将该网站告进法院。

  近日,市二中院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的相关司法解释,判决网站向版权代理公司赔偿1800元。

  无独有偶。今年三、四月间,原创作家段剑(笔名)分别在新浪网、猫扑网上发表了长篇连载小说《上海相亲情人》。三个多月来,这部小说点击量累计近450万人次,其他网站纷纷要求转载。

  6月4日,段剑发现搜狐网未经许可,擅自转载该小说,且未支付报酬,于是将搜狐公司告进法庭。前天,法院已正式立案。

  转载付费有法可依

  网络媒体为何热衷于擅自转载他人作品?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黄瑚分析:一些网络媒体没有采访权,除了向作者约稿外,只能通过转载、摘编其他媒体的文章来充实网站内容。许多作者则因为维权成本高、确定侵权网站工作量大等原因而放弃向网站追讨稿费。

  对此,法律专家指出,著作权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有原则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网络转载、摘编需支付报酬。

  据介绍,7月1日起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更是进一步明确,网站擅自转载,作者有权索赔。因此,网站转载付费是必然趋势。

  建议成立维权机构

  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展认为,网络转载的付费标准不应局限于传统的字数统计,而应与被转载内容的点击率挂钩。按版权局的现行规定,文字类稿酬由基本稿酬和发行稿酬两部分组成。因此,网站转载内容的付费标准也应由基本稿酬和点击稿酬两部分组成。

  黄瑚则建议,应有专门机构或公益性的民间组织来为作者维权,如互联网协会、著作权代理机构等。网站或作者交一定会费成为这些机构或组织的会员,然后由这些机构或组织负责转交或追讨作者稿酬,以便管理和操作。

  相关链接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陆一波 张礼慧 武文静)

来源:《解放日报》 (责任编辑:唐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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